
攸人常办发〔2025〕12号
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各镇人大主席团,各人大街道工委:
《攸县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经攸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9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
攸县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2025年11月18日攸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打通备案审查工作“最后一公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请示、报告、批复、通报、工作要点、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以及表彰奖惩、机构设置、人员调整等不直接涉及外部主体权利义务的文件,不属于本规程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报送备案材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并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纸质文本装订成册。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备案报告,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等;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起草说明,包括文件起草的理由、依据、过程,主要内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并标明具体条款;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六)起草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核意见;
(七)起草单位集体审议意见;
(八)其他参考资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对报送备案的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进行审查。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登记之日起7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实质审查。
第六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对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从政策性、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等方面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审查,一般应当自文件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第八条 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应当提出意见。
第九条 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违法增加国家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
(四)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包括损害营商环境、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等;
(五)违反授权规定;
(六)违反法定程序,包括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等;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同一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还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以下不规范情形:
(一)文件名称使用不适当、体例格式不正确;
(二)引用文件不规范;
(三)条文序号、文字错误;
(四)规定的事项不周全、不明确;
(五)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
(六)可能影响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或者组织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立法信息员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明情况,提交补充材料或者派员列席会议、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经审查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可以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沟通,要求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经审查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函告提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并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和完成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在书面回复中明确处理计划和完成时限;不同意修改或废止的,在书面回复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且乡镇人大主席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依法提出撤销议案,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作出决定。
街道办事处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的,且人大街道工委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依程序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应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办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报送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应经集体审议,作出废止决定。废止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本规程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提出审查建议,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30日内组织审查完毕,并书面答复建议人。建议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做好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具体工作,细化审查内容,突出审查重点,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才库,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与乡镇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增强备案审查整体合力。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托湖南省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按照规定做好线上接收、登记、审查、处理等工作,提升备案审查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高文件制发质量。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指导,组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案例点评,发挥备案审查人才库作用,提高备案审查能力。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推动县人民政府、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落实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责编:文维
来源:攸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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